“北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6633169号“北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99号

       

      申请人:北京北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鞍山浩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03日对第26633169号“北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北鹏”商标为行业内知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北鹏”系列商标构成高度近似,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北鹏”系列商标在先使用的商品密切相关,共同出现在市场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并未享有“北鹏”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商标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在先使用“北鹏”商标并在中国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不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攀附意图,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未采取不正当手段。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且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
      2、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2月12日。
      3、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5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注册了“仙芝楼”、“佳莱福”、“巢之安”、“澳利维OLEVY”、“美澳健”、“珂润”、“越木之源”等与他人品牌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提出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但申请人未在申请理由中说明或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或注册了任何在先权利商标,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文字上相近,呼叫相同,而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5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注册了“仙芝楼”、“佳莱福”、“巢之安”、“澳利维OLEVY”、“美澳健”、“珂润”、“越木之源”等与他人品牌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在答辩程序中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