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S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1623号“FOODSU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48号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1623号“FOODS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14029号“FoodSim”商标、第23411008号“佛蒂斯foodsu”商标、国际注册第1114029号“FoodS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以及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通信设备等商品、第38类电信等服务、第41类保健、食品制作、营养和餐食规划方面的培训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育用具及仪器等商品、信息传送等服务、教育和培训服务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