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1753号“4D BAR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43号
申请人:4D巴恩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1753号“4D BA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350008号“4DBARN”商标已与引证商标共存,按照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商标与第6106247号“谷仓”商标、第17051399号“谷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2类、第44类指定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词典解释页面、其他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BARN”为“谷仓”之意,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含义相对应,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工程研究等服务、第44类与农业相关的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园艺学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第42类、第44类指定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