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SBIO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8349106号“SYSBIO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10号

       

      申请人:黄山市中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49106号“SYSBIO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0787号、第3664730号、第671818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SYSBIOTECH”显著识别部分为“SYS”,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英文“SYS”,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其他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