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世界PERFECT WOR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7735637号“完美世界PERFECT WOR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563号

       

      申请人: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35637号“完美世界PERFECT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939807号“完美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74689号“完美境界PERTST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两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