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351106号“醉海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43号
申请人:林文坤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晋安区金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1106号“醉海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明显属于商标主体(显著)部分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例外之“这个地名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可以注册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使用图片、检验报告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醉海口”,其中“海口”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虽申请商标中还含有“醉”字,但“海口”与“醉”字组合后,整体并没有形成强于地名“海口”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依法应予驳回。由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属于禁用条款,故申请人提供的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复审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