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028865号“1/3”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60号

       

      申请人:拾叁先生(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28865号“1/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27061号“1/3TIME及图”商标、第33155648号“理想1/3”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在先类似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标识使用图片、在先商标档案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1/3”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1/3”文字构成相同,若并存于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