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神海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681233号“南神海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58号

       

      申请人:三亚宏腾南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弘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681233号“南神海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082409号“南海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及作品说明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若并存于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