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424990号“三月精舍 兰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55号
申请人:王万俊
委托代理人:泰州正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4990号“三月精舍 兰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78968号“三昧精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直接的商业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主要呼叫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若并存于等医疗按摩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