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128219号“HELLOSALEB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53号
申请人:南京市日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8219号“HELLOSALE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了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经使用显著性得到了巩固和提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HELLOSALEBOX”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HELLO”、“SALE”、“BOX”,可以翻译为“你好,出售盒子”,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