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英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292408号“林肯英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45号

       

      申请人:成都安柯赛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正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在第35类、第41类服务上驳回其第34292408号“林肯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556141号“林肯出行”商标、第6884459号“林肯电气”商标、第9283799号“林肯公园LINKINPARK”商标、第17679291号“林肯中心”商标、第13797379号“林肯中心”商标、第11050930号“林肯公园”商标、第20603666号“林肯出行”商标、第28169209号“林肯国际LINCOLN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的驳回复审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林肯”,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其他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