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417457号“SUNL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38号
申请人:范方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7457号“SUN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驳回复审申请书正文所涉及商标非申请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截图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我局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704064号“SUNLON”商标、第8380131号“雪邦SUNBONG及图”商标、第3063923号“圣马龙SUM LONG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字母商标,与引证商标一“SUNLON”、引证商标二“SUNBONG”、引证商标三“SUM LONG”相比较,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三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