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9694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39号 - 申请人:友膳国际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3969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39号

       

      申请人:友膳国际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969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9058号、第4905496号、第1770985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