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诗尼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9053768号“江山诗尼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59号

       

      申请人:广州诗尼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言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倪祥斌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0日对第29053768号“江山诗尼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诗尼曼 SNIMAY”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2018年4月17日,申请人的第10797202号“诗尼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显著性较强的第4132874号“诗尼曼 SNIM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系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两者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引证商标的故意,具有主观恶意。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驰名商标的批复;2.商标宣传及使用照片;3.检验报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4.广告合同等;5.荣誉证书;6.授权书;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信息档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提出申请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12月21日第1628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室内百叶帘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12月20日。
      2. 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2018年4月17日,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第20类家具、碗柜、餐具柜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室内百叶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栖息箱、画框商品虽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在《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表》的同一群组,但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重合,具有密切关联性。争议商标“江山诗尼曼”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中文“诗尼曼”,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根据查明事实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家具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并未明确除商标权外其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明确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等主张,故申请人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引用,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