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宜 SANY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2137017号“三宜 SANY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25号

       

      申请人:厦门加美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大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1日对第22137017号“三宜 SANY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2137017号“三宜·优西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引证商标注册证及变更信息;
      3、部分销售合同、发票;
      4、部分宣传推广证据;
      5、申请人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三宜”商标的延续,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