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7945556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10号
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环球理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2日对第279455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1081号“L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第241029号“L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混淆。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四、被申请人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即2017年12月7日,经营业务范围仍涵盖“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局相关裁定书及法院判决;
2.路易威登品牌历史发展;
3.与申请人有关的宣传报道;
4.申请人捐赠证书及所获荣誉;
5.驰名商标认定材料;
6.申请人参加各种活动的材料等;
7.被申请人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手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和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兽皮、伞等商品,第25类短袜、领带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和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98件商标,其中包括第3类、9类、45类等类别的“洁仕帮”、“亡者荣耀”、“宾利”等商标。
4.至我局审理之时,被申请人未在我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我局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手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兽皮、手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服装、马具配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动物皮、手杖等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宠物服装、马具配件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服装、马具配件商品与申请人“LV”商标赖以知名的箱包、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在宠物服装、马具配件商品上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我局认为,虽然被申请人未在我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但其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争议商标在手提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洁仕帮”、“亡者荣耀”、“宾利”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