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9797880号“lix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50号
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立昕塑料玩具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9797880号“li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游戏机”一项商品,第4378347号商标、第30933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3501号商标、第9700372号商标、第7045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游戏机”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申请商标复审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无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用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积木、积木(玩具)、玩具手枪、室内游戏玩具、玩具车、洗澡玩具、玩具车轨道、棋盘游戏器具、扑克牌、运动绳(跳绳、拔河绳)、钓鱼竿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机”一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大积木、积木(玩具)、玩具手枪、室内游戏玩具、玩具车、洗澡玩具、玩具车轨道、棋盘游戏器具、扑克牌、运动绳(跳绳、拔河绳)、钓鱼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