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533117号“自己家的网站 为尔
WillSHOP.C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42号
申请人:深圳市微利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乡市开发区钉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533117号“自己家的网站 为尔 WillSHOP.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7123号商标、第7777127号商标、第22642867号商标、第66490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