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626150号“FU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81号
申请人:华高创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6150号“F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61784号商标、第1914329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519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在相关基金领域有所建树,经使用显著性不断增强。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C基金产品介绍、媒体相关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FUND”可译为“基金”,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