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332397号“登昌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83号
申请人:登昌恒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397号“登昌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475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销售截图、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