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49092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29号
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启正教育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09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27736号商标、第10022292号商标、第1002228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57389号商标、第1278805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42097号商标、第12787971号商标、第32479578号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