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999615号“广告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29号
申请人:广州腾势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9615号“广告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名称联想到申请人从事的行业,具有固有的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广告纪”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应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