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391442号“龙园吉祥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28号
申请人:李培冬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91442号“龙园吉祥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11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龙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