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209631号“老博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49号
申请人:罗水泉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9631号“老博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含有“博罗”,但申请人并没有着重突出,且申请商标还包含农民图形部分,商标整体含义明显强于地名含义。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被消费者接受。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博罗”,博罗县是广东省惠州市下辖的县级城市,申请商标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且申请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申请商标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