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1667968号“VANGRA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17号
申请人:万粮(深圳)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自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667968号“VANG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37927号“先锋Pione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59436号“先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3357号“先锋XIA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249170号“先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50477号“先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