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454848号“YOJO LIMIT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59号
申请人:弗兰基尼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4848号“YOJO LIM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41496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0675号商标、第1148421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68927号商标、第14763053号商标、第5707613号商标、第347329号商标、第48845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人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申请商标在意大利注册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八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与引证商标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手表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重金属合金、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