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302569号“口腔汇Dentalwif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52号
申请人:大连世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2569号“口腔汇Dentalwif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 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牙钻、全口假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仅是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