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677号“TSC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21号
申请人:特斯肯疗法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677号“TSC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135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