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189411号“圣瑞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12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9411号“圣瑞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1507号、第12021469号、第345628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在先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申请的理由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