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6745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161号
申请人:见面(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74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37309号、第15014186号、第13805319号、第335159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