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796955号“瑞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09号

       

      申请人:广州市瑞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6955号“瑞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09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至2019年6月13日已届满,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中第356784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昕

    2020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