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3575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03号
申请人:深圳亚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7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260861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