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12634771号“Rt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9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远程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天久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34771号“Rt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675号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5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走访,发现被申请人已连续三年未在扬声器音箱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与深圳市联晟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合同》;2、被申请人与东莞东雅音响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合同》;3、广州宏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供货合同》;4、被申请人与深圳市联晟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5、被申请人《中标通知书》、《南京奥体建设会议室改造工程合同》、会议系统设备清单、奥体会议室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6、被申请人《中标通知书》、《南京工程学院采购合同(货物)》;7、产品照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证据,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音箱;麦克风;电子监控装置;音频视频接收器;声音传送装置;电子教学学习机;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证据5是被申请人被评定为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会议系统改造工程中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会议系统设备清单及工程竣工验收单,其中会议系统设备清单显示该项目中被申请人供应了“RTI”吸顶声扬声器、数字音频多媒体矩阵、可编程会议中控主机、无线接收主机、红外发射棒、电源控制器、控制管理系统等设备。证据6是被申请人被评定为南京工程学院北区及东区大学生活动中心改造工程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通知书、被申请人与南京工程学院签订的采购合同,其中采购合同上显示北区大学生活动中心改造工程中被申请人提供了“RTI”环绕辅助音箱、环绕辅助音箱功率放大器、中央控制主机、电源管理器等设备。上述证据均形成于本案指定期间内。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9中产品照片显示有复审商标“Rti”之事实,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上述“吸顶声扬声器”等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吸顶声扬声器”等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