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SC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1323080号“MOSC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3172号重审第0000000647号

       

      申请人:玛士高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43172号《关于第21323080号“MOSC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5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由于(2017)京行终25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已经生效,引证商标在“眼镜行”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225249号“玛士高MOSCOT18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MOSCOT”构成,其与引证商标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