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149560号“ZERO ZER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99号
申请人:大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9560号“ZERO ZE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5739号“KINEGRAM zero.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75704号“Zero2H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674090号“ZERO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20655号“射雕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20657号“射雕英雄传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825930号“荣耀Z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431456号“Zero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七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鼠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