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244805号“MEITEDENT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99号
申请人:阜宁县美特齿科材料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4805号“MEITEDEN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66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至2019年5月20日已届满,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本案审理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20621470号商标、第829143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231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呼叫、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