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水香茗(dancing-water tea sh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719816号“舞水香茗(dancing-water

    tea sh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26号

       

      申请人:贵州汇香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9816号“舞水香茗(dancing-water tea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338806号“舞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190009号“静仑山JING LUN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舞水”与引证商标一“舞水”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甘菊茶饮料两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