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家法拉第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360435号“科学家法拉第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23号

       

      申请人:苍南趣味园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60435号“科学家法拉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418899号“法拉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41886号“法拉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科学家法拉第”与引证商标二“法拉第”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