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603842号“贰号仓EH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88号
申请人:湖南众爱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德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3842号“贰号仓EH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92621号“依就韩潮YIJIUHANCHAO EHC及图”商标、第18192363号“EHC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分析、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字母组合“EHC”,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分析、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