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2207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64号 - 申请人:深圳市象形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322076号“象HIEROGLYXXZ 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64号

       

      申请人:深圳市象形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2076号“象HIEROGLYXXZ 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83935号“象MACRO INCUBATOR及图”商标、第12579298号图形商标、第20380830号“重庆四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象”商标、第10843774号“A+”商标、第1235960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