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431086号“金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02号
申请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1086号“金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金杜”是申请人的知名商标和商号,经过宣传使用已在法律服务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8115号“金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摹仿和抄袭,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如其被撤销,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14484号“金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如最终归于无效,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一提起的撤销复审申请书、无效宣告申请书及引证商标二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杜”与引证商标一、二“金杜”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调查”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