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WEI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085484号“HUAWEI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27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85484号“HUAWE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9572号图形商标、第17411275号“REMEDY YAOLI SKILL METHOD及图”商标、第4254937号“瑞美迪REMEDY YAOLI SKILL METHOD及图”商标、第17359800号“榮之健RONG ZHI JIA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