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TE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639091号“MARTE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66号

       

      申请人:马丁博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39091号“MART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70349号“DR.AIRWAIR MARTENS WITH BOUNCING SO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70349A号“DR.AIRWAIR MARTENS WITH BOUNCING SO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在该同意书中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称同意申请商标与其上述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略有不同,故可视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