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639091号“MARTE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66号
申请人:马丁博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39091号“MART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70349号“DR.AIRWAIR MARTENS WITH BOUNCING SO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70349A号“DR.AIRWAIR MARTENS WITH BOUNCING SO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在该同意书中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称同意申请商标与其上述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略有不同,故可视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