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中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897049号“绵阳中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40号

       

      申请人:四川省绵阳中学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7049号“绵阳中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绵阳中学”,不致使消费者造成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