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757740号“AI验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63号
申请人:海南拍拍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7740号“AI验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具有独特的含义指向,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直接表明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有“人工智能验货”之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