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225189号“龙井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03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圣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5189号“龙井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3323号“陇井坊”商标、第1631573号“龙井”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的事实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上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利口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