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629444号“联合信实霍金路伟 HOGAN
LOVELLS HOGAN LOVELLS FIDEL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99号
申请人: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9444号“联合信实霍金路伟 HOGAN LOVELLS HOGAN LOVELLS FIDE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及其联营公司名称组合而成,申请商标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均已在第4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第7318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是申请人联营公司的合作伙伴,双方已经签署《共存协议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商标并存同意书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出具经公证的商标并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存一定差异,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