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907828号“SECU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98号
申请人:安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安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7828号“SECU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93983号“SECU”商标、第31603845号“思卡科 SECU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含义、整体外观及显著性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全球电子商务平台、媒体及产品图片等上的宣传使用资料;申请商标在中国的相关获奖记录;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参加展会或获得注册的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芯片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