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726168号“POPO LAB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9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艾姆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6168号“POPO LA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57885号“POPO LA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系职业商标抢注人,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77727号“POPO LA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转让程序,其将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授权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申请人的微博图片;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经转让程序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