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12223796号“掌上之家pHOm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2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网路家庭国际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恒信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223796号“掌上之家pHO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539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网络搜索、市场调查,均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检索结果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在2015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连续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的公司简介、创始人介绍、复审商标的创作理念;
2、pHome掌上之家系统说明;
3、产品应用案例;
4、“掌上之家pHOme”智能节点手持终端需求PPT;
5、被申请人签订的产品推广销售合作协议;
6、展会安排图及产品包装图片。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完整包含于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微处理机、摄像机、控制板(电)、报警器、光通讯设备、测量装置等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8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至证据4、证据6均无法确定证据形成时间;证据5无票据类证据对其合作协议的真实履行进行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1月22日